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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TI纲领文件(二)

未达法定年龄的劳工
        4.1 为资参考,断定是否有强制就学年龄。把有关国家/地区的强制就学年龄记录下来。
        4.2 受核工厂应当查阅关于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当地法律。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应当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最低年龄公约》的规定。查明有没有有关尚未达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或强制就学年龄。如果当地法律最低就业年龄定为14岁,则《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关于发展中国家例外情况的条件在当地适用。受核工厂应当有一套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政策文件。把政策文件容许的年龄跟当地法律容许的年龄加以比较,断定有关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把两者记录下来,以资参照。亦应当比较法律生效日期和政策文件发布日期,以确定现行政策是适切的。
        4.3 如果没有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则以《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行为守则》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C138所定,最低就业年龄是14岁。
        4.4 断定受核工厂是否已就有关法律和/或政策同全体员工沟通,员工是否大致上了解这些法律和/或政策。可以接受的沟通方法包括向工人口头介绍(受雇之前和/或之初)以及例如在布告板上和在图书室里面展示。
        4.5 挑选至少三名相貌最年轻的工人。查看他们的身份证,以核实他们的年龄。记录这项资料。
        4.6 未成年工是指超过最低就业年龄的工人,但当中以未满18周岁者为典型。如果法律上对某些年龄的员工有工作限制,例如不准在重型机器上工作、不准做夜间工作、不准加班等等,则应依从这些限制。
        4.7 员工年龄的资料应保存在员工档案。查看员工档案和支持文件。比较员工的存档记录和他们的厂证。记录档案中所存用以核实员工年龄的资料类型。
        5.1 受核工厂应当查阅有关国家/地区关于强迫劳动的当地法律。记录档案中当地法律的生效日期。受核工厂应当有一套政策文件支持《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行为守则》不容使用强迫劳工的立场。记录该程序文件的发布日期。
        5.2 工人应当是自愿受雇的。查明是否没有强迫劳工受雇于受核工厂。断定对员工的行动自由是否有不合理的限制。查明工人轮班时间届满后是否可以自由离开工场。断定是否准许员工依照时间表享用餐休和/或小息。断定是否准许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和禁止进出时间内进出宿舍。查明是否只为保安理由才派驻守卫人员。查明工人是否无须缴付不合理的押金或交出身份证;是否可以在合理通知期限届满后离职。查明受核工厂是否持有员工的身份证。断定所持有的身份证是否原持证人自愿交出的,是否会徇工人要求交还工人。随机选出至少三名工人,查阅他们的身份证和员工档案,断定他们是否自愿在现场出现。记录所得资料。
        5.3受核工厂不应使用抵债劳工。断定是否有工人因家属欠债而订立不合理的合同,或者因为家人受到重大财政牵连或巨额偿付拖累,为偿债务,被迫签订合同做违背本身意愿的工作。
        5.4关于离职或终止合同的通知期,合理与否,应根据法律来界定;如果当地没有这样的法律,则以工资发放日的相隔天数决定。例如如果是每30天给工人发放一期工资,在离职日起有30天之前递交的离职通知就是合理通知。
        5.5保安人员和监督人员不应威迫或吓唬工人。正常而言,在作业场地派驻保安人员,是为了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擅自进出作业场地,并防止作业场地内发生盗窃事件。不应利用保安人员限制员工的限制的行动或强迫员工工作。
        5.6受核工厂应当有一套关于使用囚工和把工序分包给监狱或使用囚工的设施的政策文件和/或程序文件,并根据该文件实行自我规限。比较法律生效日期和政策文件发布日期,以确定现行政策是适切的。记录政策文件和/或程序文件的发布日期。比较分包政策同受核工厂本身的政策中关于囚工的规定。记录所得的细节。
        5.7受核工厂及其分包商的作业场地均不应使用囚工。核定工厂是否使用囚工。
        纪律常规
        6.1受核工厂应当查阅所在国家/地区关于纪律常规的当地法律。尤其在防止有人作出精神虐待和身体虐待行为等方面,受核工厂必须有一套有关的程序文件。该程序至低限度应当处理罚款、正式警告程序、终止合同的依据、关于不可接受的行为的指引、对不可接受的行为采取的适当纪律行动,以及包括调查方式和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行动在内的投诉程序。
        6.2断定是否就纪律程序同全体员工沟通,是否所有员工已对程序大致上了解。可以接受的沟通发放包括在员工受雇之前和/或之初向工人口头介绍,以及例如在布告板上和图书室里书面展示,或写入员工手册,供员工随时查阅。
        6.3不应使用体罚和武力威迫。任何口头上的伤害或有可见痕迹的伤害,都应当通过翻查纪录或用其他客观证据加以确证/调查。
        6.4工厂不容许有人作出任何恫吓行为。例如令人产生惊恐、感到受辱或受欺负的动作、粗暴言词、身体接触,均属不可接受的行为。观察管方与下属之间和工友与工友之间相处的情况。
        6.5采取纪律措施,必须按照正常的管理规程。不应使用保安人员向工人采取纪律措施。查阅保安人员合同,以了解规程赋予他们的职责。同保安人员面谈他们的职责。断定谁人负责执行纪律,了解他们的责任范围。
        6.6纪律罚款必须是法律上容许的,并无违背工厂的政策,而且是合理的。如果受核工厂曾经使用罚款作为处分,审核员应当记录罚款金额和有关的犯规事项。罚款金额如果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应当要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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