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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厨房类厂房选址要求

(摘自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212号)) 

第九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要求:

  (一)设置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二)食品处理区分为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清洁区,各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且独立分隔。

  (三)配制凉菜以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应分别设置食品加工专间;食品冷却、包装应设置食品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

  (四)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食品分装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五)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接触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

  (六)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七)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八)凉菜专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九)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十)加工制作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米以上)。

 

中央厨房类厂房选址注意事项

 

1.土地为工业用地,厂房用途能作为工业用途,具备房产证或能出具临时场地使用证明。

2.有足够的电量提供。

3.厂房周边30米范围内无污染源、无异味、无粉尘、无垃圾积堆场所,生活区与生产区隔离分开。

4.周边道路有硬化不扬尘不积水,绿化植物不要挨着窗户厂区。

5.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6.生产场地规划需求面积一般达到300平方以上较适合(实用面积),具体结合自身产能与设备大小确定。

7.如想节省装修成本,拟租的厂房尽可能方正,地面平整够硬不起砂起灰、柱体少、楼层高、墙体好、采光、有可通风的门窗,给排水位置方便,特别是排水区有一定的落差

8.厂房具备环评申报条件(如市政排污管道已通、不在生态和水源保护区等),以备后续满足当地监管需求。

9.厂房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如建筑主体通过消防验收),以备后续满足当地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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